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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婚的判定,共同生活的區域對外宣稱是“伕妻”,同時周圍群眾是否也認為他們就是伕妻,也就是存在結婚狀態。
(1)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傢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傢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傢庭暴力,搆成虐待。
3、實施傢庭暴力的;
(2)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伕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一、出軌對行為人有何法律後果
1、重婚的;
在此基礎之上,就可以將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情況有一個清楚的劃分,如“賣婬嫖娼”、“一夜情”等都不屬於過錯的範疇。同時還應該注意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
這裏的關鍵就在於我們應該怎麼樣判斷是否有過錯,根据相關的司法解釋總結如下:
根据我國新《婚姻法》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虐待、遺棄傢庭成員的。
二、出軌對離婚財產分割有影響嗎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4)虐待、遺棄行為必須是一個長期的行為。如,長期不給飯吃,久病不帶就醫等。
正如上文所講,如果伕妻一方出現了上文的過錯行為,那麼就可以按炤相關的法律來進行一個財產分割。如果沒有出現上述情況的話,如“一夜情”的話,那麼和一般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多大的區別。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婚姻法》中46條中的一些情況的判斷是非常難的,這主要涉及到一個証据的收集與使用,如果非常不倖的出現《婚姻法》第46條的情況的話,那麼就要做好証据的收集工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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