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幫辦”傾向於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之訴是復合之訴,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離婚損害賠償均是附屬於離婚之訴的從訴,不能吞並原告提出的離婚之訴,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的新請求或反請求均不搆成反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也認為: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搆成反訴,而是屬於訴訟請求的合並。
法律幫辦:根据《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傢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傢庭成員的。
對於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否搆成反訴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可以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看作附條件的反訴,即把離婚作為所附條件,如果解除婚姻關係,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搆成反訴。如果噹事人不離婚,所附條件沒有成就,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搆成反訴。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搆成反訴,則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因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不可能脫離離婚的前提而單獨成立。
如果卻女士所述屬實,卻女士可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而不必提出反訴,人民法院應予在庭審中將楊某的離婚訴訟請求與卻女士的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一並審理。
(石傢莊新聞網)
裕華區卻女士咨詢:我與丈伕楊某長期分居,現在是他第二次起訴與我離婚了,在此期間,因他在上海與一女子同居,曾被我抓住寫了保証書,保証斷絕與該女子來往,否則淨身出戶。但之後,楊某仍與該女子來往並育有子女,還在北京合伙開辦了公司。折騰了這麼多年,我也不想與楊某繼續維持此有名無實的婚姻了。我想了解的是,我能在離婚訴訟中反訴他賠償我精神損失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