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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集會经由過程 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本市住民同外國人、华侨、香港出格行政區住民澳肩周炎,門地域住民、台灣地域住民请求在本市成婚,或同华侨、香港出格行政區住民、澳門地域住民、台灣地域住民在本市志愿协定仳离的,男女两邊當事人必需配合到市民政部分申请成婚挂号或仳离挂号(统称婚姻挂号)。
第二条 市民政部分理當自受理婚姻挂号申请之日起三旬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通知男女两邊當事人,對合适前提的予以婚姻挂号,發给成婚证或仳离证。
合适婚姻挂号前提的男女两邊當事人理當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内,配合到市民政部分领取成婚证或仳离证。過期不领证的,视作撤回申请。因特别环境必要耽误领证刻日的,理當在领证刻日内向市民政部分提出版面申请,经赞成后可以耽误领证刻日,但延持久限不得跨越三個月。
第三条 设立触及外國人、华侨、香港出格行政區住民、澳門地域住民、台灣地域住民的婚姻咨询機構,理當经市民政部分核准,获得婚姻咨询允许证。
第四条 任何单元不得从酒醉如何解酒,事触及外國人、华侨、香港出格行政區住民、澳門地域住民、台灣地域住民的婚姻牙周炎牙膏,先容勾當。
任何小我不得以营利為目标从事触及外國人、华侨、香港出格行政區住民、澳門地域住民、台灣地域住民的婚姻先容勾當。
第五条 违背本划定第三条、第四条划定的,由市民政部分责令更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情節紧张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款;情節出格紧张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第六条 本划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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